意见征集
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自贡市沿滩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暂行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起止日期:2021-03-26 至 2021-04-24
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区长江流域内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贡市沿滩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暂行管理办法》,在沿滩区人民网站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反馈。
电 话:0813-3802551
联系人:阳功林
QQ邮箱:870912342@qq.com
自贡市沿滩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6日
自贡市沿滩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暂行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钓鱼备案
第三章 禁钓区与禁渔期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细则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区长江流域内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满足休闲垂钓爱好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沿滩区辖区内所有天然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包括沱江干流、釜溪河等区境内所有天然河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属于捕捞行为。
第五条 全区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钓鱼备案
第六条 沿滩区实行垂钓备案制度,钓鱼备案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申请钓鱼备案,申请人应当向区渔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钓鱼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四)非我区户籍的须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开具在我区常住的证明。
第八条 钓鱼备案申请者应年满18周岁,不设上限,但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可办理钓鱼备案,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0时至次年2月28日或29日24时。
第十条 垂钓备案者违反本规定的,次年不予进行垂钓备案。因违规垂钓、违法捕捞被刑事处罚的,纳入终身禁钓黑名单。
第三章 禁钓区与禁渔期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在沱江及釜溪河划定允许垂钓区,垂钓区以外沱江及釜溪河天然水域属于禁钓区。允许垂钓区分布及经纬度见附录。
第十二条 沱江、釜溪河外其它天然水域除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垂钓区外,均属允许垂钓区。
第十三条 鱼类繁殖季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包括垂钓区在内的全区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在我区天然水域垂钓须持有钓鱼备案,未成年人可在持有钓鱼备案的监护人监护下垂钓。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只能在允许垂钓区内进行垂钓。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在危岩、险滩、异常天气和夜间等危险场所和时段垂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全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方式为1人1杆1线1钩。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利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多线、笼子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线等钓具;
(三)使用探鱼仪、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其他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的垂钓方式。
第十八条 禁止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或过量投放饵料;
(二)使用泥鳅、鱼、虾等打窝进行垂钓;
(三)向水体投放钉螺等外来或有害生物。
第九条 禁止垂钓国家、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大鲵等,如有误钓,须主动报告区、镇乡渔政部门处理或无条件放生(主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见附录)。
第二十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如有误钓,须立即放回原水域(我区主要经济鱼类最低可捕标准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垂钓渔获物每人每天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或3条,渔获物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
第二十二条 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区、镇乡渔政部门(常见外来物种见附录)。
第二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有较强环保意识,文明垂钓,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区时,将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区域环境。
第二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沿滩区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综合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促进全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及健康正常发展;
(二)街道、镇乡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禁止利用船、艇、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垂钓;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垂钓的野生鱼获物流入市场,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售非法渔具广告行为进行监管;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通航水域船舶管理,防止用于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
(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打击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行为。
(七)区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沿滩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录
沱江、釜溪河沿滩区段允许垂钓区地名及经纬度(东经、北纬)
乡镇/街道 | 起点地名 | 起点经度 | 起点纬度 | 止点地名 | 止点经度 | 止点纬度 | 备注 |
瓦市镇 | 沙溪江家坝 | 104°59′57.6″ | 29°18′21.4″ | 老翁桥 | 105°0′23.3″ | 29°15′47.1″ | 沱江 |
瓦市镇 | 皂桷坝 | 104°54′13.0″ | 29°15′36.3″ | 金沙井 | 104°55′18.5″ | 29°15′4.2″ | 釜溪河 |
板仓街道 | 重滩大桥 | 104°50′15.5″ | 29°20′24.4″ | 舒滩河口 | 104°51′56.6″ | 29°17′33.9″ | 釜溪河 |
仙市镇 | 重滩大桥 | 104°50′16.3″ | 29°20′26.4″ | 杨柳溪河口 | 104°52′31.5″ | 29°18′7.4″ | 釜溪河 |
沿滩镇 | 杨柳溪河口 | 104°52′31.0″ | 29°18′6.4″ | 犀牛口大桥 | 104°52′1.2″ | 29°17′4.0″ | 釜溪河 |
沿滩镇 | 黄颠坝码头 | 104°52′56.5″ | 29°16′5.0″ | 黄桷加油站 | 104°54′10.0″ | 29°13′28.8″ | 釜溪河 |
王井镇 | 黄桷加油站 | 104°54′9.3″ | 29°13′28.9″ | 塘房 | 104°55′24.9″ | 29°11′38.9″ | 釜溪河 |
邓关街道 | 塘房 | 104°55′25.3″ | 29°11′38.5″ | 宋渡大桥 | 104°56′13.5″ | 29°10′38.6″ | 釜溪河 |
沿滩区常见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
(选自<川水〔2002〕103号>文件)
种名 | 俗名 | 采捕标准(g) |
鲤 | 鲤鱼 | 400 |
鲫 | 鲫鱼 | 50 |
青鱼 | 750 | |
草鱼 | 草棒 | 1500 |
黄尾鲴 | 黄片 | 250 |
鳙 | 花鲢 | 1500 |
鲢 | 白鲢 | 1000 |
翘嘴红鲌 | 翘壳 | 250 |
蒙古红鲌 | 红梢 | 250 |
鳊 | 长春鳊 | 200 |
厚颌鲂 | 三角鲂 | 350 |
唇 䱻 | 重唇鱼 | 250 |
花 䱻 | 麻鲤,土凤 | 250 |
铜鱼 | 水密子 | 250 |
圆口铜鱼 | 水密子 | 250 |
中华倒刺鲃 | 青波 | 500 |
鲇 | 土鲇 | 250 |
南方鲇 | 河鲇,大口鲇 | 500 |
黄颡鱼 | 黄辣丁 | 50 |
长吻鮠 | 江团 | 1000 |
大鳍鳠 | 石蝙胡 | 50 |
黄鳝 | 50 | |
大眼鳜 | 母猪壳 | 250 |
鳜 | 母猪壳 | 250 |
乌鳢 | 乌棒 | 500 |
中华沙鳅 | 河鱼鳅 | 10cm |
短体副鳅 | 河鱼鳅 | 6cm |
泥鳅 | 10cm |
常见水生保护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省重点保护水生动物 |
中华鲟 | 鲈鲤 |
达氏鲟 | 岩原鲤 |
大鲵 | 成都鱲 |
胭脂鱼 | 中华鳖 |
常见入侵物种
罗非鱼 | 革胡子鲶 | 短头亮鲃(淡水银鳕) |
斑点叉尾鮰(钳鱼) | 多辐翼甲鲇(清道夫) |
网友留言:
序号 | 留言内容 | 留言人 | 留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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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议将第四章第十七条:”全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方式为1人1杆1线1钩“修改为”全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方式为1人1杆1线1钩或两钩“ | 何先生 | 2021-04-07 15:49:28.0 |
2 | 建议删除第二章第七条第四点 | 阳先生 | 2021-04-06 15:47:58.0 |